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涉诉和执行有什么区别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涉案,也就是说和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涉诉,也就是说跟诉讼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我们常说的涉案金额涉案金额也就是指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犯罪金额或违纪金额,以所认定当事人的犯罪性质和违纪性质确定。而涉诉金额就是起诉到法院,双方有争议的金钱数额。《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强制执行费用谁来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纳申请费。 但是,该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监外执行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监外执行 一、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二审期间,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一旦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因此,具备强制执行力,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


·肇事逃逸抓人是由哪个司法机关执行的?
      肇事逃逸抓人是由哪个司法机关执行的?肇事逃逸抓人,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


·涉诉和执行有什么区别
      涉案,也就是说和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涉诉,也就是说跟诉讼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我们常说的涉案金额涉案金额也就是指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犯罪金额或违纪金额,以所认定当事人的犯罪性质和违纪性质确定。而涉诉金额就是起诉到法院,双方有争议的金钱数额。《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


·行政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二、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期...


·什么时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什么时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一、什么时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第237条和第274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


·已取得权属登记的在后买受人能否对抗占有房屋的在前买受人
      1.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其本身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2.买卖合同仅具有债之效力,基于债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不得以之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故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出卖人已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在后买受人,则在前买受人纵然已占有该房产,在后买受人亦得基于所有权向其提...


·执行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怎么处罚?
      执行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怎么处罚?执行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最低会被判处管制的处罚,由于执行人员是司法职员,会在其原本的处罚上从重处罚。《刑法》对虚假诉讼罪做了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按期履行义务,是否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要那些条件
      监外执行要那些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