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老板拖欠工资还把公司注销应该怎么办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老板拖欠工资还把公司注销应该怎么办

一、老板拖欠工资还把公司注销应该怎么办?

老板拖欠工资还把公司注销应该可以在搜集证据的前提之下,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是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私企倒闭了拖欠员工的工资怎么办?

(一)企业破产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情况。

(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同时,依据本法附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做大生意的老板,他们在工作的时候,可能由于经营方面存在着巨大的问题,所以导致公司破产,甚至是工人的工资都还不清,但是为了逃避债务的话,把工资注销,这样是不可行的。


·一、工伤认定书会不认定工伤吗?
      一、工伤认定书会不认定工伤吗? 1、劳动行政部门会在受理之后经过多方认定和调查之后出具工伤认定书来认定是否是工伤,因此也会出现工伤认定书不认定工伤的情况出现。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要点? 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该怎样划分?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五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进行的。当钢结构单独做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时,属分部工程;当主体结构同时含有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时...


·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咋写?
      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难以用劳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在工伤赔偿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劳动者都会有很大的损失。因此就有人问道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咋写?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一份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关系仲...


·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
      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一、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


·工程款拖欠,如何催款
      工程款拖欠,如何催款 一、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催款方法 由于全国建筑市场的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导致许多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但经过进一步了解,会发现很多发包人的公司虽然无力支付,但其股东各各“都富得流油”。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可以起诉吗
      可以,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十五天内起诉。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个人辞职的区别是什么?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个人辞职的区别是什么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区别就在于:1是双方(被雇佣者和雇佣者)同意且主动地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2是被雇...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哪些不同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哪些不同 1、主体及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且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没有隶属性;2、国家干预的程...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怎么办
      劳动保障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劳动保障不仅仅依靠法律本身的制度约束,更多的是要依靠落地保障,在落地中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就很重要,那么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具体怎么办?就这一系列问题可以咨询!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 (1)立案 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


·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有几个验收评定等级?
      我们在生活中,每一个城市,都在不断的进行开发和建造。城市的建设涉及到每一个人,工程质量影响每一个人。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有几个验收评定等级?根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理标准的规定,分为2个,一个为合格,一个是优良。今天我们带您了解一下。工程质量标准有几个验收评定等级国家颁发的《建...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罪有哪些规定?
      前几年,一到年底就时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农民工讨薪的报道,这些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建筑、机械、施工等行业的一般体力劳动,辛苦了一年,本想拿钱回家过个好年,但一旦遇到不良企业或商家就变成了泡影,那么,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罪有哪些规定呢?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一般情况下拖欠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