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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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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垫资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的司法解释赋予垫资以优先受偿权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第一,垫资建设的情况在我国目前十分普遍,法律不应回避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建设市场已形成所谓的“发包人市场”,现实中的情况是如果建筑企业不对建设工程进行垫资,就很难取得工程的建设权。建筑企业往往都是为了获得工程的建设权,不得已而接受发包人的垫资要求,进行垫资建设。第二,垫资符合建筑行业的行业习惯。实践中建设工程发包人只需预付给承包人部分款项,进行工程备料等前期准备,其余的工程款项一般是由承包人垫付。此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发包方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向承包人给付工程款项。第三,我国《合同法》中并未明确禁止垫资行为,《合同法》52条列举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中也不包括垫资情形;

  关于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资深律师认为:首先,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是两个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根据建筑行业的行业习惯,工程价款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履约过程中因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获得发包人确认的签证款、工程完成后的结算款、期满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工程价款,而不包括违约损失。其次,如果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过大,则会对其他抵押权的实现产生影响,不利于保护其成后的结算款、期满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工程价款,而不包括违约损失。其次,如果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过大,则会对其他抵押权的实现产生影响,不利于保护其他抵押权人和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违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一般债权冲突时的处理。《合同法》第286条赋予建设工程款以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拖欠工程价款的问题。但是,由于该法条没有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致使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约定抵押权冲突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解决,影响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顺利实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以该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一般债权发生冲突时,该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有效的解决了上述问题,有利于对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真正落到了实处。

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承包人对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外性规定。明确了在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工程价款债权在破产申报中未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发包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向发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明确自己所主张的权利及享有优先权,以使得相对方以及其他债权人知道其主张的权利。当事人未明确主张自己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所主张的权利仅能视为普通债权。 债权人在申报...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来的,是为保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工程价款最终得以实现的一种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它优于银行贷款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


·工程欠款的风险防范
      

1、文件以传真方式传达的风险。

    风险:传真以其方便、迅捷的特点,在企业经济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也存在很大风险。法律上,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极低,与复印件相同,万一起纠纷,很容易被对方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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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原因工程停工,可以先追讨工程垫资吗?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工程欠款的结算
      工程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以及承担担保的第三方签订合同,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改造担保、付款担保及分包担保。 付款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与承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方式。承包...


·拖欠工程款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怎么算利息?
      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总能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如工程质量有问题,资金周转困难等等,但这是都不应是发包人不付工程款的根本理由,很多时候就是一种借口。 对承包人而言,一旦发现对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意向的,就应及时催款,并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


·工程欠款的清欠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承包商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旨在获取工程款,实现营利目的,故承包商应该牢记营利之目的,改变昔日以工期和质量为管理中心的经营理念。 实现工程量清单必然要按照固定价报价。固定价又称闭口...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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