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 全省四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市)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 、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

上述内容是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的相关规定。规定中详细介绍了征地补偿的原则、补偿具体细则、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内容,也明确说明了若是在征地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使得民众知道了工作人员的办事依据和原则。


·房改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房改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房成为人民购买住房时的首选。然而,除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也普遍存在,尤其是房改房。那么什么是房改房,房改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下面就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一、房改房的定义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


·违反国家和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
      违反国家和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 具体罚款额度各地计生政策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正常规定为准。例如:《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


·企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申请流程是什么?
      企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申请流程是什么 一、企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申请流程 “五证”、“二书 商品房“五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建设部为了加强对商品房的质量管理与监督,要求发展商必须提供的新建住...


·商业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商业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根据国家现在对商铺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商铺土地使用权年限40年或服务土地使用年限70年到期后自动续约。商铺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我们只是有商铺使用权,商铺的40年也就是指商铺的土地的使用权年限,到期的只是商铺土地租用时间, 不是房产, 到时候可以继续缴纳商...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可以贷款吗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可以贷款吗在农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块土地作为使用,但是现今的情况下,个人只对土地拥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为国家集体所有,但是在个人生活遇到情况的时候就要选择贷款,那么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可以贷款吗?通过下文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可以贷款吗 复印件不行。 ...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


·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否无效
      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否无效 一、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否无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无效的。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离婚异地孩子抚养费标准
      近年来,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导致了单亲家庭的孩子越来越多。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跟随其中一方生活,缺少父母双方的陪伴。夫妻双方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可以自行协商,也可由法院进行判决。关于孩子的抚养费,是有一定的制度规定的,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离婚异地孩...


·土地使用证能加名字吗
      土地使用证能加名字吗 中国对土地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对我们来说拥有土地的话也要有相关的土地使用证,拥有房屋的话也要有房屋的房产证,对于土地使用来说,土地使用证能够证明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一些土地事项的时候土地使用权都非常重要。那如果想要在土地使用证中加名字的话到底能不能呢?...


·土地使用权合作协议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使用权合作协议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使用权合作协议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甲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