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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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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


     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回购的条件。


     裁判要旨:回购条款承诺清晰而明确,是当事人在投资协议外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裁判观点二:


     以短期融资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权回购,其效力应为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当予以承认。


    


    裁判观点三:


     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对回购条件的成就负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判决作出前,除一项条件已具备外,对于其余四项条件,青岛xx均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具备,故认定投资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并未全部成就,在所有回购条件成就前,青岛xx并未享有股权回购的权利。


    


    裁判观点四:


     股权回购的请求被驳回,不影响回购条件成就后再次行使股权回购的权利。


     裁判要旨:认定在所有回购条件成就前,青岛中金并未享有股权回购的权利,这并不否定青岛xx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条件全部具备后行使回购中铁公司所持全部股权的合同权利,也不因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而丧失。


    


    裁判观点五:


     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为自身利益不正当促成回购条件成就的或者存在违约行为的,股权回购的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裁判要旨: 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九鼎公司存在为自身利益不正当促成回购条件成就的情形,其提出九鼎公司不正当阻止公司上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九鼎公司派出的高管离职等违约行为并非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出现虚假的理由,更非被投资公司无法上市的直接原因,故九鼎公司的违约行为不能免除蓝泽桥、湖北天峡公司回购股份的责任。


    


    裁判观点六: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协议收购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属于抽逃出资,应认定有效。


     裁判要旨:本案公司增资目的系为开发新项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并不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以合法方式退出公司,包括以公司回购股权形式退出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本身系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存在的意义不在于将股东困于公司中不得脱身,而在于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股东之间就公司经营发生分歧,或股东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股东与公司达成公司回购股权协议,既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特点,又可打破公司僵局、避免公司解散的最坏结局,使得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得到平等保护。


    


    裁判观点七:


     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作出的单方变更意思表示,不得约束相对方。


     裁判要旨:在案涉股权回购条件成熟时,各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按照双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至于双方在股权回购磋商中提出的种种条件,在未达成一致前,均未单方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构成对原《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变更,也不影响各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8条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


·公司之间转投资的条件与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股票的形式及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前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


·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


·股东逾期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否就其未出资部分股权予以解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缴后,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股东会决议就股东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股东会同意该股东按照实缴出资享有股东权利,并通过转让未出资部分股权解决其欠缴出资问题,从而解除其未缴出资部分股权。...


·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归属关系与基于股权代持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前者因合法的投资行为而形成,后者则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形成。即享有股东资格的仅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名义股东,而实际投资人并非公司的股东,只能依...


·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一般程序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持续期间,如发生股权变更的情况,新老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


·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
     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三种情...


·投资行为不成立,投资款按照债权债务返还
      经朋友介绍,xxx有意投公司,**公司表示接受。在收取xxx250万元投资款后,**公司向xxx出具了收据。但双方对投资事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也没有对滨江店接受新股东、改变企业性质等问题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 在双方因投资款发生矛盾不能解决的情况下,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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