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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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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什么?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劳动仲裁制度是目前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问题最多、最需要尽快完善的一个方面,其中又以劳动仲裁时效制度为甚。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
劳动仲裁素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争议可以且应当适用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简单讲,所有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呢?根据中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书面申请,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给仲裁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效特别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新规定,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确定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充分维权。仲裁审理期限缩短劳动者无须交仲裁费以往的有关条例规定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应于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即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90日。
但现实中,对于仲裁机构的审限并无监督机制,超过90日审理期限当事人亦无救济途径,故而造成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久拖不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不得超过15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说,不管仲裁机构是否作出裁决,只要超过60日的最长审限,当事人即可向法院直接起诉了。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交纳仲裁费用。这是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劳动者无成本的维权机制。
目前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很多种,有协商解决也有诉讼解决的,但是现实中大部分劳动者都愿意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解决劳动争议,虽然劳动仲裁机构是一个社会组织,但是它做出的裁决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随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日益完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更多的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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