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彩礼返还标准和比例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彩礼返还问题上,法院一般认为,首先,要对彩礼的性质进行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婚等,骗取钱财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其次,从财务属性进行鉴别,对于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耗的消费品考虑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财产范围,而对于衣物、烟酒、化妆品、食物等易耗的消费品,对于已消耗的不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再次,要对财物的数额进行判断,在婚约中约定的大笔财物,若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交付的,应当考虑返还。而对于男女方之间带有赠与性质的见面礼、平时互赠的礼物数额较小的,可不考虑在返还的财产范围内。最后,还要对给付后彩礼的用途进行查明,已给付的彩礼是否用于购置男女方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有部分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共同生活中消耗。

在判断彩礼返还的比例问题上,最高院法官认为:首先要区分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次,判断双方当事人过错;再次,要衡量婚约财产数额大小;最后还要衡量双方家庭经济状况。考虑上述因素后,方能酌情考虑返还比例问题。


·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纠纷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出卖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进行,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则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人予以赔偿。 签订合同时夫妻一方...


·夫妻对房产约定了份额,离婚时按该份额还是均分
      在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方面,原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夫妻二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已经对份额作出明确约定,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主页共有情况一栏中也有登记,出于对物权公示权威性的考虑,应当予以承认。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上...


·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益处呢?
      一、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益处呢   婚内财产协议有如下益处:   1.经依法订立的婚内协议,自成立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生效后的婚内财产协议,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其他益处。   二、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办理...


·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够免除赡养义务吗?
      这个问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上,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育幼职责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如果父母...


·同居期间一方名下房产拆迁,分手后对方能否取得拆迁利益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必须补办婚姻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婚内财产协议能否撤销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履行,不能任意撤销。...


·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


·婚姻中虚假债务的处理
      

编造虚假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在诉讼过 程中一经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但即便这样,对受害方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


·离婚财产分割之住房公积金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根据《婚姻法》17条的有关规定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


·婚约财产应该如何返还?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即通常所说的彩礼。它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