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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严重失职的劳动者可否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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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其中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理解,应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此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用人单位想通过上述条款解除与严重失职员工的劳动关系,需要证明的事实主要有:1、该员工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2、存在重大损害的后果;3、该员工严重失职行为与用人单位遭受的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如何认定严重失职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确定好具体的职责标准并对其进行详尽描述。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告知,或者召开会议、组织培训进行告知并制作会议、培训记录让参加的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知悉会议、培训内容,还可以在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并让劳动者签收。否则,将无法判断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范围。



2. 如何界定重大损害



对于“重大损害”的认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也无统一的裁审标准可供参考。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单位可以依法辞退严重违纪的员工,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有规章制度作为依据。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这种定义及列举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人之常情。



2、规章制度制定完毕后,要使其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让员工参与讨论、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向员工公示等。



3、应有证明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并不是说单位说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就可以认定员工有该行为,而是要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此项。



法官裁判案件,有一个基本的审判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很多用人单位把这里的“事实”理解为客观事实,实际上这里所说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即指法律能够认可的事实,通常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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