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许多国有企业为了更好地经营企业,让企业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节奏,会对企业进行改制,那么企业改制过程中会存在着好多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债务债权的问题。下面我们将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为您做出详细的介绍。

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债权追收

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采取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各种措施追收。

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追收。

二、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理原则

(一)企业债务的类别和清偿顺序

1、优先债务: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次优债务:企业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务:企业欠财政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二)处置原则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

(三)处置方式六种方式: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

1、欠债还钱:清偿债务

企业有资产的,以企业资产清偿债务,该清偿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

2、国家埋单:财政弥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债务,政府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无需为国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于国企欠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债务,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3、债随资走:承债并购、债转债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对企业实施改制,采取出售、兼并等措施。原企业出售、兼并的,由购买方、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债务。

4、化债为股:债转股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即债主变股东。除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和税款之外,其他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

5、死欠不还:挂账备案

陕西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属于“死欠”税款核准范围的,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死欠”税款实行挂账备案管理。已形成的呆滞税款,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暂缓征收。

6、人死账销

破产清算《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对于资不抵债,且没有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可以实施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注销后未清偿债务消灭。

(四)具体操作

1、企业欠职工的各项费用

(1)欠缴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于改制时一次性从企业可变现资产(净资产)中划出不足;企业可变现资产不足时,由财政弥补。

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属于企业债务,应由个人补缴。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免收滞纳金。

(2)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未涉及,但依据法律规定,此类债务排在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之前,所以应当类同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关于债权股、债转债的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此类债性质特殊,个人认为不属于可以债权股、债转债的范围。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该项费用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俗称“工龄费”。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4)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押金等

不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2、欠缴的税款

企业具备偿债能力的,在清偿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后,应当补缴欠缴的税款;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除按《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外,还可以申请核准“死欠”税款。

在上面的资料当中,我们详细的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为您做出了介绍。我国企业改制当中存在的债务问题,会有相关部门一一的进行清算,该如何处置,如何承担?上述资料当中都有详细的介绍。不过对于员工来说,如果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当中,针对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中下岗的员工,应当适当的为员工发放补助。同时国有企业改制当中还涉及一些其他的法律问题,您可以登录网站进行详细咨询。


·讨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讨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在很多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以种种借口拖着不还,不是说没钱就是避而不见。此时,若没有充分的证据,债权人即使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没有十足的把握。那么,为了要回欠款,讨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也即讨债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呢?下文会告诉您。 一、讨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补签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补签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补签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是合法签订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借条是借他人财物时写给对方的条子,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


·担保权人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怎么理解
      担保权人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怎么理解 一、担保权人、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的含义 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


·讨债技巧—借刀杀人催款兵法
      

借刀杀人这一兵法的古文解语是:“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不自出力,以《损》推演。”意思是说:在敌方的情况已经明朗,而盟友的态度还不稳定时,要诱导盟友去消灭敌人,以保存自己的实力。这一兵法是按照《易经》损卦中关于“损上益下”的道理推演出来的。  这一兵法的关键在于一个“借”...


·老公欠债失踪离婚怎么办
      老公欠债失踪离婚怎么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


·欠条被骗走怎么办
      真实的欠条,是债权债务的重要证据。若被他人无故骗走的,应与当事人协商,要回原始的欠条。若确实无法要回的话,债权人要搜集其他确能证明债权债务真实发生的证据,比如还款协议、货物结算的单据、收货验收凭证、工程结算凭证或债权债务发生时的证明人等,经催讨无效的情况下,就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


·如何防范偿债风险
      如何防范偿债风险 长期以来,企业的负债经营是企业经营中倍受关注的问题。企业负债在财务上的正面作用是直接而又直观的,它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从而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可以实现资本结构最佳、市场价值最大;还有利于强化对企业经理的约束和监督,及早暴露企业的问题。但由于...


·债务人欠钱不还还耍赖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不还还耍赖怎么办 一、债务人欠钱不还还耍赖怎么办? 1、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


·开发商跑路的,贷款怎么办?
      现在大部分开发商都是以期房的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购房者和开发商签了合同后,往往还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拿到房子。因为这里有个时间差,就导致购房者有遇到房子烂尾的风险,当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后,跑路的概率就大大增加了。那么开发商跑路的,贷款怎么办?这是一个令购房者十分头疼的问题,下面就来看...


·民间借贷的利息该怎么计算
      民间借贷的利息该怎么计算 一、民间借贷的利息该怎么计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


·法律中债务加入是什么意思?
      法律中债务加入是什么意思?法律中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