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建设为了保证质量,一定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置工程监理以及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程建设为了保证质量,一定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置工程监理以及交付验收制度。但是尽管如此,还会有少数工程质量事故发生。这就需要工程质量保修过程了。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程保修含义

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后,会因一些之前没有发现的原因出现某些质量问题,为了保护发包人以及使用人的利益,同时对施工方在施工时的施工行为进行约束,加强对施工方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明确施工方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并对一些工程的保修期限进行了最低规定。

二、工程质量保修涉及的法律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三、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总体来说,上文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解读了相应保修对象的保修期限,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进入我们网站,我们将有专业人士问您解答。


·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工伤
      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


·劳动法产检是否扣工资?
      劳动法产检是否扣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就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 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规定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


·一、编制外的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
      一、编制外的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 当然可以辞职,不过合同上应该有单方终止合同的相关条款, 合同工是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且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规定了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所以不可以随便辞职,只有到期才可以辞职。而违约金作为合同担保的...


·网络诈骗公司的员工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网络诈骗公司的员工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目前,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非常猖獗,给老百姓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很多不法分子不是一个人,而是通过组建公司的方式在网上诈骗。这种情况下,公司直接负责人肯定要负法律责任的。那么网络诈骗公司的员工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网络...


·劳动合同不续签怎么补偿
      劳动合同不续签怎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劳动法规定加班时间不能多久
      虽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休假的时间内加班,但此时加班也是有限度的,而不能任由单位随意安排加班时间,这样无疑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那通常劳动法规定加班时间不能多久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法规定加班时间不能多久 用人单位和...


·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是什么?
      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是什么?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它既指在企业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以后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所估的调解工作,也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


·一、公司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


·九级工伤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赔偿
      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伤之后如何处理是一个重要问题。在工伤后,一方面你可以考虑等伤好之后继续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这两者的处理标准肯定是有所区别的。那么,九级工伤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赔偿呢?律师我们为您解答。 一、九级工伤解除劳动关系的索赔步骤 1、 首先申请...


·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进行处理?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我们会对工程结束之后进行一个验收环节主要是对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所进行的一个检测。但是这个验收环节出来的结果,一种是质量合格,一种是质量不合格。对于质量不合格,这种结果肯定需要进行处理。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进行处理?下面为您介绍。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


·用人单位能不能向员工收押金
      在一些诸如珠宝等经营贵重物品的企业单位里,企业以各种名义向用工收取押金的情况并不少见。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能不能向员工收押金?此外,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以扣押员工的人事档案的手段来威胁劳动者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那么单位能扣押员工的人事档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