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前房产 新婚姻法规定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生活中,我们看到的离婚更多的是双方来解决财产分割和抚养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而不是来解决双方的感情问题,主要原因是如今物质社会让人们更加看重物质财富。在婚姻法中有关于解决这类问题的详细规定,那婚前房产 新婚姻法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房产的规定

婚前一方有房产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在房产证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视为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房产,在结婚时没有添加另一方名字,若遇到拆迁情况,处理规则: 属于婚前财产,另一方不想有任何权益。房屋拆迁后所有权人所分配的房产若同意添加另一方名字,视为赠与登记双方名字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时你也有出资,则出售房产所得价款你们双方按照购买时的出资额进行分配。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 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 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 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 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 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 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应注意事项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领取结婚证的时间)。产权取得是在婚前,认定为婚前财产。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如甲约定,乙与甲婚后第三年,乙对甲的婚前房产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当条件成就是,乙享有相应的份额。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 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如果在婚前房产时当做礼品赠与对方这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所有,并没有任何形式给予对方,那就是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仍然是个人财产。


·信用卡零首付买房子条件一是你得是优质客户
      信用卡零首付买房子条件一是你得是优质客户,比如公务员,企业法人等二是你得有足够的还款能力证明,最好能提供担保三是信用记录良好,至少没有90天以上的逾期和未还款项目,特别是信用卡四是能缴纳保证金,这一条是部分房产销售商们的规定,会额外的收取零首付贷款买房的操作费用,保险费用等等,基...


·一、买卖不破租赁不能适用法院查封的房产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不能适用法院查封的房产吗?是的,并不是所有情形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以下这些情况,是不该原则限制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或者,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


·限购房范围是什么?
      近几年,因为炒房团数量大幅度增长,国家政府为了规避这一现象,推出了房屋限购令,大大的减少了炒房团的数量,也切实的为老百姓带来了购房福利。那么,对于限购房范围是什么以及对于单位的福利房来说,算不算在限购房范围之内,今天我们就给您分析一下。 一、 限购房的实施范围 限购房这个东西并不...


·租房协议书怎么写,有什么要求
      在我们进行租房的时候,为了更加有效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签订租房协议书。那么,很多人就会问到租房协议书怎么写?它的撰写有什么要求和规范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一个租房协议书范本,供您进行参考。 租房协议书范本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其一,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都属于无效证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认。 其二,无法上市流通。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房产证明,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和继承等权利。 其三,房产无法过户。由于小产权房产本身就不具备相...


·二手房合同怎么备案,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如何在交易流程繁杂的二手房市场中,保障二手房交易的安全,有效保障二手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手房合同备案是有效手段。那么二手房合同怎么备案呢?其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二手房合同备案如何操作? 二手房合同备案主要包括房地产委托合同备案、房地...


·房屋租赁印花税税率
      现在租房的人很多,那么房屋租赁要注意,有些房东只知道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房屋租赁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国家的法律有哪些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房屋租赁税率 ,我们马上为您介绍。 一、房屋租赁印花税税率 房屋出租要交税是: (1)要向国家交房产税,出租方要按...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
      说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相信您都会有所耳闻吧,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管理合同的制度,但是各个地区是有一定的差距的。那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能生效吗?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一、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1、出租房...


·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对于您来说是很重要的,在结婚的时候,您肯定没有想太多。但是,由于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节奏都比较快,有时婚姻生活反而显得很脆弱。离婚以后,夫妻间的各种问题也就暴露出来。其中,您在各自维权的时候,对房子的争夺是比较引人关注的。所以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一...


·赡养协议怎么添加房产问题
      赡养协议怎么添加房产问题 赡养协议不能附加任何财产及其他条件,赡养是一种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对被赡养人的义务,因此赡养协议不能添加处分房产的条款。 二、赡养协议书怎么写? 赡养协议书格式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居中写“赡养协议”四个字。 2、要在开...


·转让期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这也就是购买期房。而有的人在实际购买了期房之后,却因为一些原因而不想要了,就打算转让期房,那么转让期房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转让期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期房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只不过不能办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