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怎么撤销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企业工作时,是由于公司本身的原因,导致了员工发生了意外情况,那么我们就需要向企业递交工伤认定书和材料,现如今,有一个问题面临,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怎么撤销,这就需要我们来探个究竟了,话不多说,我们这就为你排忧解难,希望以下咨询能够帮助到你们。  

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怎么撤销
工伤认定申请,在材料递交齐全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如果材料不齐全,劳动部门是还没有判定依据是可以撤销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伤认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决的内容,即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居中,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这就决定了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决定书做出之后,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或之后可能发生的行政起诉,在这样的情形下,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停止执行,才是探讨工伤认定决定书法律效力的意义所在。要明确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应首先明确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通过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概括而言,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经由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使之生效之前,都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在事实上是否合法有效,在所不问。此是出于对行政主体地位与作用的信任和尊重进而稳定法的安定性的考虑。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否则其请求将被视为无效请求,而不予以受理。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一种法律效力,双方主体都具有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利义务。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其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工伤认定决定书系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依职权对所受伤害职工做出的,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经做出,通过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就具有行政行为所包括的效力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遵守、执行。 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因此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非经法定机关撤销或中止执行,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在工伤认定委员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应区分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并未对劳动者所受伤害做出予以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停止执行,除非工伤认定书被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是中止执行。而在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对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用人单位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我们在此着重讨论的问题,也是工伤职工维权过程中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环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并不影响工伤职工,依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但在工伤职工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用人单位商谈工伤保险待遇不成的情况下,而进入劳动仲裁的程序后,则对工伤职工的维权带来极大的不利。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撤销和中止之前,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在用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即使走完行政复议的程序而进行政诉讼,也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仲裁的审理以及之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进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却往往会中止本案的审理,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理终结,再根据案件确定的结果,确定是案件否继续审理。综上所述,就是对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的理解,我们所知,在向有关部门递交了认定材料,并在审核期间,是不可以撤销的,若还未受到处理,判定,审核等程序的话,正常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销的。通过了这么多的介绍,我们真心希望帮助到了你们,如果还有不明确的问题的话,欢迎向我们咨询。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规范市场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现实生活中依旧有许多公司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发生劳动争议时给劳动者举证带来了诸多的不便。未签劳动合同仲裁输了怎么办?如果因为没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导致劳动者...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续签问题需要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员工的饭碗是否能保得住就得看单位是否还愿意续签。关于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还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不然稍有不慎就会发生许多劳动纠纷。下面一起来看看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续签问题,劳动者需要注意什么? 一、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续签问题需要注意什么?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防水工程质量问题检查流程是怎样的
      防水工程质量问题检查流程是怎样的? 如果一个建筑工程想要验收达标,就必须把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过关。如果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了就代表该建筑工程已经验收成功一半了,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不了解防水工程质量如何检查,本文我们将给您带来防水工程质量问题检查流程,您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一、...


·美容院员工劳动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美容院员工劳动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作为重要基础设施的水利工程,具备发电、灌溉和防洪等功效,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河流沿线居民的安危。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非常有必要。为此,我国也出台了有关管理办法,用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行为。那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


·工伤后保持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众所周知,有一些工作岗位,对于身体素质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所以,我们在进行确定工伤后保持劳动关系与否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伤残的情况来进行确定。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相关的标准以及申请工伤的时间的期限都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后是...


·员工诽谤公司寻衅滋事应该怎么办?
      在当代社会,每个人到了法定的年龄都会为了谋求生活而去工作,在职场这个大环境中,最容易出现的就是员工和用人单位的纠纷了,如果一个单位的员工对公司心存不满,就会有很多过激的行为,比如挑衅公司。那么,员工诽谤公司寻衅滋事应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员工诽谤公司寻衅滋事应该...


·试用期没签合同离职有工资吗
      试用期没签合同离职有工资吗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就开始工作,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但是没有满一年的,单位或企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了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要自签订合同那天开始,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试用期要辞职的,必须提前三天告知工作单位。而且离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职工休年假,想用的别的方式代替,那么补休可以代替年休假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补休可以代替年休假吗 国家法定假日是面向全体公民的,带...


·一、劳动合同户籍地址写错要紧吗?
      一、劳动合同户籍地址写错要紧吗? 劳动合同户籍地址写错是不要紧的,一般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更改,只要不改变合同意思是可以改的。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签劳动合同时有错别字或者填错,可以划掉再做修改,但需要保证的是两份劳动合同的内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