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草案都有类似规定,如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可见,本条规定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和交回的消灭方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约定。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归于消灭,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三)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补偿。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四)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当承包经营之土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时,自然无从实现土地承包经营之目的,该项权利也就归于丧失。这里的“使用价值丧失”包括土地本身的灭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丧失。  
(五)其他丧失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丧失:  
①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如承包方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无力经营原承包土地,经与发包方协商,可以解除承包关系;  
②不可抗力。由于不能归之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承包的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承包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等;  
③继承落空。承包方死亡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于是即丧失。
从上文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主要有五种。当承包经营权合约中约定的承包期届满时,经营权则自动丧失,或是被因为某些原因导致被提前收回,在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也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想了解


·农村祖宅基地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1.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


·河北省2023年征地补偿是什么?
      河北省征地补偿是什么? 我们您肯定都知道征地,征地往往都会有补偿,因为征地一般都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所以补偿是难免的。对于补偿我们是可以从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当中看出的。征地补偿一般都会在每平方100-3000不等,因为各地区的综合条件是不同的。那么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


·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属于人口大国,虽然国土面积也比较大,但实际可供我们利用的土地面积也是很有限的,为了不让土地被浪费,因此就不允许有被闲置的土地,争取让每一块土地都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有些时候,可能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并不是那么清楚,那究竟该如何进行认定才好?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认...


·土地无偿使用合同有效期限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吗?
      土地无偿使用合同有效期限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吗? 一、土地无偿使用合同有效期限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吗? 是的,如果不规定,就不能确定合同的有效时间,土地无偿使用合同范本涉及土地具体的面积以及位置,土地的使用途径承包的形式,承包经营期限,第二就是具体的支付方式。 无偿使用土地承包合同...


·楼盘土地使用权少了5年是什么情况?
      楼盘土地使用权少了5年是什么情况? 房地产开发商从国家或者集体的手里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才有资格进行楼盘的建设,简单的说就是获得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后续的建楼,卖楼等等。如果房地产开放商建造的是商品房的话那么土地使用权是70年,但是盖楼需要时间,楼盘土地使用权少了五年就是用在了盖楼上。...


·临时土地使用证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临时土地使用证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一、临时土地使用证的概念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


·常德市征地补偿都有哪些?
      常德市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我国各个地区都有征地的现象发生,但是每个地区的征地补偿都是不一样的,根据该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那么接下来的我们来给您介绍常德市征地补偿都有哪些。 一、常德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


·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收土地在我国是一种国家政府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的利益。因此,我国对于征收土地的农民也是给予定的补偿的。因此,您想知道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


·忻州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忻州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忻州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


·终身监禁服刑地的情形是什么
       一、终身监禁服刑地的情形是什么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对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此外,终身监禁一旦做出,就...


·青岛即墨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青岛即墨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通济街道、潮海街道、环秀街道、鳌山卫街道、温泉街道、龙山街道、北安街道、龙泉街道范围内的全部村庄。补偿标准:区片价:66000元/亩;基本农田:79200元/亩;建设用地:66000元/亩;未利用地:5...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