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内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内容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或微利房预先出售给预购人,收取预购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取得开发用地的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七条 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单价、建筑面积、交付使用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预售的商品房总平面图。
第八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开发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后,经审查合格,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登报通告。
商品房预售完毕,开发企业应于10日内向发证机关交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将该期商品房预售合同分别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刊登预售广告。
第十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转让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原预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后,预购人须于30日内,持预售合同、购房发票等有关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制,《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制,任何开发企业不得印制。
第十四条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商品房预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依据各自的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者,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对拒不办理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 向境外预售商品房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市辖三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资料。对于商品房的预售管理,每个地方都会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来制定,所以各个省份之间会有所差异,但其结构和主体是不变的。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


·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效力有效吗?
      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效力有效吗? 实践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常会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依法登记备案情况,买受人以此为主要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争议也时有发生。如何正确判断该类合同的效力问题尤显重要,这对于帮助普通购房者理性、正确维权十分关键。 二、未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


·按揭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按揭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一、按揭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一)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婚后...


·一、法院拍卖的房子适应买卖不破租赁吗?
      一、法院拍卖的房子适应买卖不破租赁吗?适用,但是拍卖前必须提供相关合法的租赁协议给法院,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租赁“,权利得不到保护。原则上,“买卖不破租赁”应当适用于拍卖财产。但这一原则也存在以下三点例外。1、“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基于物权优先原则,抵押...


·现金社会,贷款买房是最主要的付款方式,贷款买房相对比全款买房
      现金社会,贷款买房是最主要的付款方式,贷款买房相对比全款买房的要多的多。个人贷款进行买房,难度不大,只要认真准备资料,符合条件的,基本上都能成功办理。但是,对于很多第一次购买者来说,可能对许多环节都不是很清楚,对要求条件也不清楚。那么,接下来,为了让您对个人贷款买房更了解,律师将...


·房主在监狱房子能过户吗
      能过户。房主在监狱房子过户需要向监狱管理说明情况甚至是书面申请,然后请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工作人员到监狱里与房主当面签一个委托书,委托一个人来替他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根据有关规定,购买二手房办理产权过户时,房屋买卖双方都需要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其中售房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


·商品房合同更名要怎么操作
      商品房合同更名要怎么操作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那么实际房产就是谁购买的,而日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也是将商品房过户到其名下。但有时当事人在签订了商品房合同之后可能需要进行更名,那么商品房合同更名要怎么操作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商品房合同可以更名吗 ...


·一、按揭房屋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一、按揭房屋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一)按揭房屋过户前必须付清银行贷款 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因此,一般来讲,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二)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 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应首先...


·验收房屋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
      在新房收房之际,许多购房者都被如何进行房屋验收以及房屋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的问题所困扰。实际上,验房作为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有法定的验收流程,若是验房时发现质量问题,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那么验收房屋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呢?本文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验收房屋不合格应该怎么...


·一、家庭财产房产分割协议书范本包括哪些?
      一、家庭财产房产分割协议书范本包括哪些? 1、 首部 (1) 标题,应写明“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分单”或者“分产契约”。 (2) 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参加析产(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


·一房多卖诈骗罪量刑多少?
      一房多卖诈骗罪量刑多少?一房多卖一般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


·一、夫妻离婚房产去名怎么办理?
      一、夫妻离婚房产去名怎么办理?离婚后应当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去掉房产证上另一方的名字。一)协议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手续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要办理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离婚双方凭以下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1、身份证(及复印件);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