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放弃社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劳动合同放弃社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既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此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放弃社会保险的条款从法理上讲是无效的,企业员工也无权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而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非法的。
即使有员工主动承诺“放弃”社保,因这种承诺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一旦员工将来改变主意提起劳动仲裁,企业还得给他补办。
二、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1、口头约定合同个别企业出于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很珍惜就业岗位,一般不敢对此提出异议。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不损害。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为,口头约定的合同其实为无效劳动合同。
2、一边倒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倾向于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予以拒绝。提醒:从法律角度说,只要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表示对这份合同认可了,并愿意遵守和履行合同。如果以后出现问题和矛盾,只要拿不出你在签合同时单位用了胁迫或欺诈行为的证据,那么可以认定这就是你真实意愿的反映,就不能认为这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了。
3、胁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原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无保障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些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5、附带保证合同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三、员工不愿缴纳社保怎么办
1、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
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对于员工外出较多、工伤事故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
2、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标准
不得不承认有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比较低,如果要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自身的生存状况都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要录用这类员工,只能由双方进行协商先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商业保险规避一定的工伤风险,之后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额给予社会补偿。同时员工也承诺放弃对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或者今后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
3、与双重劳动关系员工的原单位达成发生工伤后的处理协议
如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的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在新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不能使用原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规避风险。为此新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的原单位进行联系达成借调的意向,或者发生工伤后由原单位进行申报,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被那些已经被招聘的职员,用人单位都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保的,故而那些协商确定不缴纳社保的行为,违法了法律的规定,这也就回答了劳动合同放弃社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对于那些拒不缴纳社保的单位,职员可以请求得到救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则有哪些内容? 一、发生劳动争议后的解决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1、...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如何区分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如何区分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 一、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而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两者主要有以下六个方...


·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处理?
      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处理?《劳动法》第44条中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由企业决定。...


·现在很多街道和社区都成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如果辖区内的居民在
      现在很多街道和社区都成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如果辖区内的居民在办理失业登记、养老保险申请等方面有不懂的地方,可以找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咨询。那么劳动保障事务所是个怎样的机构,其职责又有哪些?下面我们根据掌握的有关知识,通过下文给您讲一讲。一、劳动保障事务所主要职责包括哪些?1、宣传贯...


·三个月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的吗?
      三个月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的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用人单位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性行为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因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日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相关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


·对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对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秩序的安定;要考虑到大部分相对简单劳动关系可以直接认定,又考虑到部分案件相对复杂,需要仲裁机关来认定。工伤认定机关和仲裁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是可以划分清楚的。 对于简单的,如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


·《劳动法》经济补偿金最新规定
      一、《劳动法》经济补偿金最新规定 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法》中才有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工行个人消费贷款条件是什么?
      工行个人消费贷款条件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工商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条件 (一)个人消费银行贷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贷款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用于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征信无不良记录; ...


·拖欠农民工工资找哪个部门投诉
      拖欠农民工工资找哪个部门投诉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找哪个部门投诉? 根据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的时候拖欠民工工资首先请找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申诉,在维权的过程中最好提供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凭据,比如工资单、考勤表、工作文件等等。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有哪些相关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有哪些相关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申请工伤鉴定时间是多少?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等都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起相应地工伤等级鉴定,但是你知道吗?申请工伤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通常来说,申请工伤鉴定时间是多久?我们马上为您介绍,请阅读下文。 一、申请工伤鉴定时间是多久 依据《工伤保险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