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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用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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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企业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后生效”,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企事业单位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可以成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但是,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如果该合同属于由企业提供并常运用于经济活动的格式文本,则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有学者认为当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明示条款或者默示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时,与格式合同是同义词,但是为了方便区分日后是条款无效还是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区分对待,以免发生歧义),由此产生针对企业的严格义务将大大增加。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来看,格式条款首先是一方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就向对方单方面出示的意思表示,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企业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后生效”;其次是在合同成立时并未告知但已成为合同的条款,例如在餐馆内告示“小心防滑,否则后果自负”等。⑼其实,无论上述哪种形式的格式条款,只要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义务,当然也包括为了减轻自身风险而强制对方调查其内部规定的行为,都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如果相对方是一般的公众消费者,则法律对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之合理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及具体,使企业承担更为充分的注意义务。虽然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流行,原因在于它对迅速达成交易、提高交易的效率、节约缔约成本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的立法来看,法律往往对在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益,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这个法律规定,不是着重于消费者的意思表示有无瑕疵,而是经营者是否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结合“本合同经企业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后生效”而言,如果该企业将此条款作为惯用内容与消费者或者合作方签订合同,则就算相对方知道该条款,但是其在形式上增加了合同无效的风险,即加大了相对方的责任,毕竟相对方是没有深入区分企业内部各种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之义务。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之规定,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故此,我们认为,企业务必要充分提醒客户注意该条款,甚至将企业的内部用章制度作为附件向客户加以说明。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如果该约束合同生效的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客户的义务,则将会导致该约定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处理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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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业务专用章的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企业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后生效”,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企事业单位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可以成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但是,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如果该合同属于由企业提供并常运用于经济活动的格式文本,则该条款属于...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力与义务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


·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认定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人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的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住所、所营事业等。 因此以人格混同的外在表现为划分标准,公司人格混同可以分为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三种。 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为继承、被强制执行发生变动时,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


·董事会僵局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关,在公司治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除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外,其他公司的董事会都是一个集体行使权力的机构,因此导致了董事会也可能出现僵局。 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不少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自行担任,这使董事会与股东会有一定的...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投资者(又称隐名股东)向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而是委托他人(又称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记载的股东。显名股东虽没有实际出资,但作为以上法律文件登记记载的股东,拥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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