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该如何处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被冒名成为公司法人或者股东,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限制高消费、甚至是刑事责任,这类事情近期有很多报道。

    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其所在的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非常大。法定代表人在享受着权力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一、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出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六种情形时,应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的六种情形外延其实特别宽泛,很多企业都会落入其中,这也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是极高的南京律师网

其二、根据《民法通则》第110条之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涉嫌单位犯罪时,法定代表人必然会受到牵连和负累,甚至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苛以刑事责任。

其三、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如果法人组织不能及时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司法拘留,甚至可能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南京律师网

其四、尽管法定代表人对外无需授权,直接代表所在的法人组织。但是法定代表人不能滥用职权,否则造成法人组织利益受损的,法人组织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62条第2款,通过内部追责,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法定代表人有时看着无限风光,其实身在险峰,搞不好就把自己搭进去了。正因为如此,一些精明的人就想着找“背锅侠”,让别人替自己当法定代表人。甚至有的人冒用别人的姓名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自己在幕后操纵。这种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非被冒名者的真实意思,被冒名者一般都不会视若无睹,而是会积极寻求妥善处理。

如果在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寻求法律救济:

一、向企业登记机关举报,要求撤销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典型情形,因此,可以据此要求企业登记机关撤销。

二、如果企业登记机关不愿撤销,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撤销登记行为,人民法院在判定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www.njLawyer.cn。《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刑法修正案(九)》第23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是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www.njLawyer.cn

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冒名者,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具体可选择的民事诉讼路径包括侵权之诉、消极确认之诉、要求变更登记之诉等。。


·隐名投资的股权转让纠纷
      因隐名出资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而名义出资人拒绝履行并主张股东权而产生的纠纷。 (一)名义出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以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名义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
      股权激励的设计,是一个技术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就非上市公司激励工具而言,在目前国内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中,适合非上市公司的有以下几种。 (1) 虚拟股票. 指公司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公司授...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处理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设立...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该如何处理?
      被冒名成为公司法人或者股东,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限制高消费、甚至是刑事责任,这类事情近期有很多报道。
    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其所在的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非常大。法定代表人在享受着权力的同时...


·部门印章对外的表见代理效力
      首先,表见代理即属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得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法律之所以承认表见代理,是因为表见代理具有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投资者(又称隐名股东)向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而是委托他人(又称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记载的股东。显名股东虽没有实际出资,但作为以上法律文件登记记载的股东,拥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


·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制订 章程要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制订章程的过程,也是确定股东今后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权利、地位的过程。章程条款的合理设置,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而这种利益的博弈,与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股东的特点包括股东之间的关系、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为继承、被强制执行发生变动时,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决议表决权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