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中,砌体工程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分单位工程,它对整个建筑有承重作用。砌体工程的质量也关系到整个工程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它的验收也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那么,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下面由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一)材料要求

1、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后应进行抽样复验,合格后方可准用

2、砌筑砂浆应在砌筑前按设计要求申请配合比,施工中要严格按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对材料进行计量,并充分搅拌。

3、施工现场砌块应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有防雨要求的要防止雨淋并做好排水,砌块保持干净。

(二)施工工程质量控制

1、砌筑砂浆搅拌后的稠度以60~80mm为宜。

2、砌筑砂浆应按要求随机取样,留置试块送实验室做抗压强度试验。现场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3、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普通砖、多孔砖的含水率宜为10%~15%;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8%~12%。施工现场抽查砖含水率的简化方法可采用现场断砖,砖截面四周融水深度为15~20mm视为符合要求。

(1)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填充墙时,墙底部应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现场浇混凝土坎台等,其高度不宜小于200mm。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所有墙底部200mm高度内均应浇筑混凝土坎台。

(2)墙体砌筑前应先在现场进行试排块,排块的原则是上下错缝,砌块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若砌块长度小于等于300mm,其搭接长度不小于块长的1/2。搭接长度不足时,应在灰缝中放置拉结钢筋。

(3)砌筑前设立皮数杆,皮数杆应立于房屋四角及内外墙交接处,间距以10~15mm为宜,砌块应按皮数杆拉线砌筑。

(4)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砌筑方法宜采用“三一”砌砖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揉挤”的操作方法。竖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法或加浆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如采用铺浆法砌筑,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气温超过300C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5)砌块排列应尽可能采用主规格,除必要部位外,尽量少镶嵌空心砖砌体,局部需要镶砖的位置易分散、对称,以使砌体受力均匀。砌筑外墙时,不得留脚手眼,可采用里脚手或双排脚手。设计规定的洞口、沟槽、管道和预埋件应随砌随留和预埋,不得后凿。

(6)纵横墙整体咬槎砌筑,临时间断可拖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接槎时,应先清理基面,浇水湿润,然后铺浆接砌,并做到灰缝饱满。框架柱构造柱上的拉接筋,应安放准确牢固,其外露部分应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墙上埋设电管时,只能垂直埋设,不得水平镂槽,开竖缝时不得锤斧剔凿,电管直径不宜大于25mm。按规定固定好管阀,用水冲去粉末在用砂浆分遍填实,管阀埋设应在抹灰前完成。

二、砌体工程的质量保障措施

砖墙砌筑应横平竖直,砂浆饱满,上下错缝,内外搭砌,接槎牢固。

水平灰缝不饱满易使砖块折断,所以实心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以满足抗压强度的要求。竖向灰缝的饱满程度可明显地提高砌体抗剪强度。砖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一般规定为l0mm,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过厚的水平灰缝容易使砖块浮滑,墙身侧倾,过薄的水平灰缝会影响砌体之间的黏结能力。

上下错缝,是指砖砌体上下两皮砖的竖缝应当错开,以避免"通天缝"。在垂直荷载作用下,砌体会由于"通天缝"丧失整体性而影响砌体强度,同时内外搭砌,使同皮的里外砌体通过相邻上下皮的砖块搭砌而组砌得牢固。

“接槎”是指相邻砌体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设置的临时间断,便于先砌砌体与后砌砌体之间的接合。为使接槎牢固,须保证接槎部分的砌体砂浆饱满,实心砖砌体应砌成斜槎,斜槎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临时间断处的每一个高度差不得超过每步脚手架的高度。当留斜槎确有困难时,除转角处外,可从墙面引出不小于120mm的直槎,并加设拉结筋。

当预计连续l0d内的平均气温低于 50C时,应按冬期施工方法进行,又当日最低气温低于-30C时,也要采取冬施措施。砖石工程的冬期施工应该以采用掺盐砂浆法为主。掺入盐类的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或微沫砂浆称为掺盐砂浆,它的作用主要是降低砂浆冰点,在一定负温度条件下能起抗冻作用。砂浆使用时的温度不应低于 50C。

砌块可分为小型空心砌块和中型砌块。小型空心砌块是人工砌筑的,与砌砖类似,今后要大力发展。中型砌块要利用小型机械吊装,主要工序为:铺灰,砌块吊装就位,校正,灌缝和镶砖。

砌体工程中材料的使用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使用的材料无法达到要求,即使施工工艺达到了标准,仍然有可能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因此,验收团队在验收时一定要根据相关标准来验收,以免后续发生质量问题,产生重大损失。


·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该怎么办?
      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该怎么办?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把控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是您共同的期盼。但是,在质检后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施工单位与质检方该怎么办?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范有哪些?下面,请看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施工水利工程...


·职工有哪类情形不属于工伤
      职工有哪类情形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


·深圳工伤鉴定机构是什么地方
      深圳现在也是我国工业发展较快的一个省市,其中各方面的建设肯定当地的劳动者是付出了较大的心血的。近几年来,深圳市政府对于当地各企业的用工安全也是非常重视的,所以工伤是非常罕见的情况。所以,才导致深圳很多职工指遇到工伤以后,甚至不知道深圳工伤鉴定机构是什么地方? 一、深圳工伤鉴定机...


·对于工伤认定有哪些?
      对于工伤认定有哪些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


·西乡路工伤鉴定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员在受伤后,若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是需要按照当地的工伤鉴定的管理办法,提出工伤鉴定的请求的,由于不少民事当事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故而会聘请律师处理相关鉴定事宜,那么,西乡路工伤鉴定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西乡路工伤鉴定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


·法律意义上的误工费是一次性支付吗?
      法律意义上的误工费是一次性支付吗 赔偿款是可以分期支付的。以往无论是在我国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赔偿金的支付一般都是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这是一个...


·我国劳动法辞职需要注意什么?
      在当代的社会里,员工对于现在的工作不满意就会辞职,员工辞职是经常发生在生活中的,那员工辞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劳动法辞职对于员工们要注意什么。这都是老百姓们不知道的事情,接下来就为您介绍一下有关劳动法辞职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劳动法如何规定员工辞职? 《中华人民...


·右腓骨下段骨折工伤能评几级伤残?
      劳动者因从事工作有关的事务受伤且经司法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相较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在立法时偏向于保护劳动者。因工伤种类繁多,司法鉴定的标准也有不一样的规定,根据工伤管理右腓骨下段骨折工伤能评几级伤残?右腓骨下段骨折工伤能评几级伤残根...


·部分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版
      部分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版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


·公司合并员工不愿意去合并后的公司怎么办
      不愿意去视为变更合同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可解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