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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条适用的前提是:
(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借款人已经从出借人手里在收到借款;
(2)借款人已经运用借款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其有罪;
(3)出借人并未参与借款人的犯罪活动;
(4)借款人不能用自己的合法财产按照民间借贷合同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才能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替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类“民刑交叉”案件中,如果出借人参与了借款人的犯罪活动,那民间借贷合同成为他们共同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当然不可能受理此案了。例如,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买卖毒品,出借人还专门提供资金,那借贷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让不知情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借款人用借款进行犯罪,该借款被作为赃物扣押,但借款人用其他合法财产偿还了本金和利息,那出借人起诉担保人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
依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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