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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违约方主动支付了违约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下调,应视为其对已履行的违约金放弃了请求调整过高的权利。如其再请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金的种类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一、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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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先期违约的条件
构成默示先期违约的条件是: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地成立。
2、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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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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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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